咳嗽不停,是不是感染加重?******
许多新冠病毒感染者会出现咳嗽症状。咳嗽不停,是不是感染在加重?
咳嗽是新冠病毒感染最常见的症状之一,平均持续时间2周左右。大部分奥密克戎变异株感染属于轻症,症状会逐渐减轻,“阳康”之后咳嗽也会持续一段时间,咳嗽持续并不代表感染在加重。但是,如果咳嗽症状严重或持续不缓解,尤其在出现发热反复或发热持续不退、伴有低氧(氧饱和度下降)或憋气以及活动后气短等症状,需要警惕新冠病毒导致的肺炎,及时到医院就诊和检查胸部CT。
不单是新冠病毒感染,普通感冒、流感或肺炎之后都会出现咳嗽症状,属于感染后咳嗽。新冠病毒感染可局限于上呼吸道,也可以累及肺部导致肺炎。大部分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咳嗽具有自限性,但如果症状持续,伴有低氧和呼吸困难等症状,需要警惕肺炎和重症,请及时到医院就诊评估。
轻微的咳嗽症状无需治疗。咳嗽症状影响生活时,建议就诊,推荐使用缓解咳嗽症状的药物,如复方甲氧那明胶囊,或美敏伪麻溶液。这两种药物都是复合制剂,含有抗组胺药、减充血剂和镇咳药,对感染后气道炎症导致的咳嗽治疗效果较好。也可考虑含有皮质激素的吸入剂治疗,如布地奈德或氟替卡松的吸入制剂或使用布地奈德做雾化治疗。如果既往有哮喘或咳嗽变异性哮喘病史,可按照哮喘使用含有激素和支气管扩张剂的复合制剂吸入治疗,或是增加平日的吸入激素剂量,待咳嗽控制后再恢复至原有剂量。如果药物治疗效果不佳,还需要到医院就诊进一步评估咳嗽的原因和调整治疗。
新冠病毒感染,无需使用抗生素。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老年患者尤其是合并新冠病毒性肺炎的老年患者,或咳痰增加或颜色变深,合并细菌感染的风险增加,可以考虑使用抗生素。
反复咳嗽的患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吸烟患者必须戒烟;高血压患者需要检查一下使用的降压药中是否有药名含有“普利”的药,这是一种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可能会导致咳嗽症状加重;既往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如哮喘、慢阻肺和肺纤维化等,需要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是否需要调整;有心肺疾病基础的患者需要自备指氧仪,动态了解血氧饱和度的变化。
目前感染者主要是居家治疗,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推荐到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咳嗽症状持续不缓解,或出现呼吸困难、或血氧饱和度降低、或咯痰增加、或痰液颜色加深、或发热反复、或持续不缓解、或其他症状有加重;年龄大于65岁,合并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等基础疾病。
对于大部分新冠病毒感染者,如果咳嗽以干咳为主,痰不多,发热很快好转,咳嗽症状逐渐在改善,没有其他明显症状,可以放心观察,无需胸部CT检查。
新冠病毒感染后的咳嗽症状平均持续2周左右,有些患者咳嗽持续时间可长达4周。单纯气道炎症引起的咳嗽,一般会逐渐减轻。新冠病毒感染2周后如咳嗽症状有加重,或超过4周症状尚未缓解,需要到医院就诊,进一步评估可能的原因。
(作者为北京协和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徐凯峰)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