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用匠心奉献爱心******
用纤手创造万物,用匠心重塑自然。不久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纤源坊公益组织迎来五周岁的生日。庆典现场,金银彩绣、钩针、香包、绳编、布艺、剪纸等12种手工艺品让人眼花缭乱,向市民展示指尖的艺术。
从2017年到2022年,这支最早由4个人组建的公益团队现在已有20名骨干成员,慈善义工多达200余名。她们的公益足迹从鄞州走向海曙、江北等,甚至将服务延伸到了四川、河北等地。
一双巧手创造万物
“好巧的手,这条鱼活灵活现的!”在蔡珠佩的金银彩绣摊位前,有一群市民围观,大家时不时发出啧啧赞叹。一根极细的绣针在蔡珠佩的手中上下翻飞,演绎出一幅栩栩如生的“鱼戏红莲”图。
今年64岁的蔡珠佩正是纤源坊的一名女工巧匠。从14岁便开始学习刺绣,当时,刺绣已经成为她补贴家用的主要经济来源。“那时候我做刺绣,家里其他人都务农,但我刺绣赚来的钱比他们加起来都要多。”说起自己的手艺,蔡珠佩一脸自豪。婚后,她跟着丈夫务农,直到老屋拆迁后,生活安逸了很多。如今,宁波金银彩绣已经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让这些赋闲在家的“失土”妇女用一技之长参与公益,潘火桥社区成立纤源坊手工艺工作室。就这样,蔡珠佩“重操旧业”,成了最早加入的慈善义工。
“做布艺,让我能静下来,品位指尖文化!”43岁的杜春萍同样是纤源坊一位拥有8年布艺经验的达人。最近,她计划推出“卯兔”系列布艺作品,迎接即将到来的兔年。
从“百年红船”纪念徽章到“虎年”定制胸针,再到今年的“绿马”,这群巧手阿姨们的手工制品,一次次“出圈”。5年来,纤源坊一步步发展壮大,纤源坊的骨干义工个个都有一技之长。香包、剪纸、钩针、布艺……摊位上的手工艺品,让大家忍不住停下脚步。她们不光会女红,而且会制作各种宁波传统美食,酒酿、灰汁团、乌米饭等,庆典现场的美食摊位人气爆棚。
初心不会改变
2020年12月,鄞州区蔡氏纤源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正式在民政局登记注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社会组织。手工作品所得款项,都用于公益事业。现场的展示板上,留下了她们的公益足迹:走进学校开展手工制作培训,走进社区教老年人做手工,慰问抗疫一线“白衣天使”……
她们用纤手创造艺术品,也用纤手铺就了一条大爱之路。五年来,纤源坊已经累积了7万多元的公益善款,从起步时的接受街道社区“输血”,逐步成了一个具有自主“造血”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用公益反哺社会。
在社区的传奇里小区,有一个罹患白血病多年的孩子,母亲一个人将孩子拉扯大。“他爸爸想放弃,如果我再不管他,这孩子就没救了,再难我都会坚持下去!”在一次活动中,这位母亲的话打动了骨干成员蔡萍儿。打那以后,纤源坊每年都会给孩子送去慰问金,鼓励这位坚强的母亲。虽然金额并不高,却是一份支持的力量。每年年初,这个公益组织都会给辖区的10户困难家庭送去慰问金,已经坚持5年了。
“我们做的手工制品,我们做的宁波美食,收到的每一分钱,都放入了我们的资金池,我们希望能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去帮助更多的人。”纤源坊的本意就是以纤手创造万物,用匠心奉献爱心,蔡萍儿说,这个初衷不会改变。(赵得地 龚 静)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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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